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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皖成诈骗案)_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公诉刑诉〔2018〕125号

被告人刘皖成,曾用名刘小龙,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4月11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皖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10月8日退回杭锦后旗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杭锦后旗公安局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8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皖成虚构可办理驾驶证、驾驶证增驾、资格证及就业贷款的事实并通过微信向他人进行宣传,先后骗取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等39人交来的办理驾驶证及办理增驾、资格证费用244050元,办理就业贷款费用111500元,案发前,刘皖成已退还办理驾驶证及办理增驾费用37500元,剩余318050元未退还,案发后,刘皖成向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退款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柴某某、魏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皖成的供述与辩解;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皖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可以代办驾驶证、驾驶证增驾、资格证、办理就业贷款等事实,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剑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皖成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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