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皖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10月8日退回杭锦后旗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杭锦后旗公安局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8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皖成虚构可办理驾驶证、驾驶证增驾、资格证及就业贷款的事实并通过微信向他人进行宣传,先后骗取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等39人交来的办理驾驶证及办理增驾、资格证费用244050元,办理就业贷款费用111500元,案发前,刘皖成已退还办理驾驶证及办理增驾费用37500元,剩余318050元未退还,案发后,刘皖成向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退款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柴某某、魏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皖成的供述与辩解;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皖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可以代办驾驶证、驾驶证增驾、资格证、办理就业贷款等事实,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剑
附:
1.被告人刘皖成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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