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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益兵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70号

被告人刘益兵,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石柱县**公司**栋**室。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3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益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刘益兵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撬开被害人崔某某位于万州区**镇**小区**单元**栋5-3室的房屋大门后,从该房屋卧室盗走人民币400余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刘益兵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益兵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益兵的供述与辩解;

4.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益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益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益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益兵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益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益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921

附:

     1.被告人刘益兵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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