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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相国诈骗案)_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刘相国,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66********,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号)。被告人刘相国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1224日被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24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18日被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相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刘相国以帮助徐某甲的哥哥徐某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编造事实,骗取徐某甲人民币30万元。2014年10月,被告人刘相国以帮助徐某甲的哥哥徐某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编造事实,骗取徐某甲等人人民币70万元,后在2014年12月将人民币70万元退还徐某甲等人。被告人刘相国骗取徐某甲的人民币30万元一直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刘相国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相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一飞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相国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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