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刘盼,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7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30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盼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刘盼至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极域网吧,趁被害人刘某乙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台蓝色华为NOVA6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390元。
2020年8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刘盼在开福区新河子怡网吧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盼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判决书、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盼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盼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盼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盼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盼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抗亢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盼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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