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520号
被告人刘研,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630199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2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研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研于2018年6月21日16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18号国瑞购物中心二层西西弗书店内,盗窃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桌子上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笔记本一个,其中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50元。
2、被告人刘研于2018年7月12日15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18号国瑞购物中心一层日月星街餐厅内,盗窃被害人葛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苹果牌iPhone 8 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882元。
被告人刘研于2018年7月23日被抓获,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研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辨认笔录: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平
检察官助理 张红斌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研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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