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刘碎庆(绰号南阳娒、珊溪娒),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烟草专卖局立案及调查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款记录截图等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成县烟草专卖局立案及调查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款记录截图等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碎庆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碎庆在本县巨屿镇、珊溪镇等地,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从黄某甲、董某某、黄某乙、刘某乙等十余人经营的卷烟店,大量收购中华、利群、白沙等品牌卷烟后进行销售,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人民币46万元以上。
2020年7月16日,文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市场检查任务时,依法对刘碎庆停放于本县珊溪镇南阳街237号门口的一辆电瓶车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共计174条。经检验,查扣的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被告人刘碎庆于2020年8月17日在文成县烟草专卖局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卷烟167.4条;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查询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文成县烟草专卖局立案及调查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款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项某某、潘某甲、董某某、林某甲、刘某甲、黄某乙、刘某乙、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林某乙、刘某丁、包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碎庆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碎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碎庆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碎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碎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君
检察官助理:周伟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碎庆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有关涉案卷烟现存放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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