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定州市******号,现住定州市南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份,董亮(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刘某和刘力、陈伟、于学涛(三人均已判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定州市南城区**小区设立上料办公室,采用恐吓、强行拦截、强拿硬要等手段垄断该小区装修上料、改水电、做防水、暖气打压等工程,强迫该小区业主购买董亮等人提供的沙子、水泥,并接受董亮等人设立的上料办公室为其提供服务,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纠集者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刘某伙同董亮、刘力、陈伟、于学涛等人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强迫交易犯罪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和董亮、刘力、陈伟、于学涛等人在定州市南城区**小区设立上料办公室,董亮总负责,于学涛负责核算收费数据并开票,陈伟负责收钱,被告人刘某和刘力负责在小区阻止业主自行上料、改水电、做防水、暖气打压等工程,要求业主必须接受其上料办公室提供的服务,并在小区大门口强行拦截业主进料车辆,要求业主必须购买其上料办公室提供的沙子、水泥等,共计收取该小区业主董某某等31人费用共计161198元

(2)​ 寻衅滋事犯罪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和董亮、刘力、陈伟、于学涛等人在定州市南城区都府新城小区设立上料办公室,以收取“落地费”或“电梯使用费”的名义,强拿硬要小区业主李某某等人财物共计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陈辉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系董亮等人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伙同他人多次采取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多次以收取“落地费”、“电梯使用费”的名义,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刚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