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21号
被告人刘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2016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11日执行完毕。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看守所。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磊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至7月29日,被告人刘磊在德昌县麻栗镇福隆村2组、三合村8组采取撬锁、撬防盗窗等方式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家人民币现金共计6020元,OPPO手机一部、紫云香烟五包,经德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磊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磊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德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刘磊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刘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良成
检察官助理:刘世昌
2020年9月4日
附件:
附:
1.被告人刘磊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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