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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磊磊盗窃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刘磊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磊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11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磊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7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磊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磊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磊磊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磊磊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居委**村**号**室被害人田某某暂住地,采用开窗开门锁的手段进入田某某屋内,窃得被害人田某某放置于屋内床头柜的软中华香烟4包、苏烟香烟6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磊磊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地及附近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磊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磊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磊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磊磊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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