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9********,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天津港**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2018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磊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7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5日、2018年9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道**公司内,以抵押其名下的牌照号为津A****5的海马牌M6型汽车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8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道**茶社内,以将其名下的牌照号为津A****5的海马牌M6型汽车卖给被害人张某某为名,骗取张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刘磊向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谢某某、张某某陈述;
2.证人邢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吴予欣
附:
1、被告人刘磊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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