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磊,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4 月14 日,被告人刘磊(系宋某甲原女婿,2017 年与宋某甲女儿宋某乙离婚)用宋某甲所有位于东城**路**号**幢**单元**层**号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向刘某某借款30 万元并办理公证,约定三个月后归还。该笔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刘磊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套房产于2015年5月27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查封。
2014 年7 月,刘磊与何某某约定以分期偿还贷款的方式先付何某某10万元购买何某某的鄂S****牌小轿车。2014 年7 月20 日,刘磊使用该车向**典当行王某某抵押借款20 万元。为赎回该车,刘磊找人伪造了宋某甲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4 年8 月11 日欺骗宋某甲使用伪造的证件作抵押,向随州市**投资公司沈某某借款20 万元。2014年8月12日,刘磊用该笔借款向**典当行还款16.1万元赎回了抵押车辆及归还宫某某欠款2万元(**牌小轿车系何某某在银行按揭购买,价值50 万元,因刘磊没有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利息,何某某后支付全款,在刘磊从**典当行赎回小轿车后,何某某将车从刘磊处回购)。因抵押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导致沈某某被骗借款不能归还。
2020年1月18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塆一民房内将上网逃犯刘磊抓获。
被告人刘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磊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当票(何某某)、报案材料、借条、抵押借款承诺书、共同还款责任书、房屋产籍档案房屋情况记载、借款协议、房屋土地证、公证书、户籍信息、农行交易流水两张、取款凭证及汇款凭证、王某某农商行4968账号交易明细、伪造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等书证;2.证人宋某甲、刘磊、冷某某、王某某、宋某乙、申某某、何某某、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房产已被抵押的事实,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件骗取他人借款,数额巨大,致使借款不能归还,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磊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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