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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礼亮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刘礼亮,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被告人刘礼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礼亮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礼亮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礼亮,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礼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礼亮于2018年6月至2020年10月间,在网络上冒充女性,通过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结识他人,假意与他人交友、恋爱,后以见面需发红包、生活费紧缺等为由实施诈骗,骗得共计人民币190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礼亮于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1322.83元。

2.被告人刘礼亮于2018年8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共计人民币5870.24元。

3.被告人刘礼亮于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52377.94元。

4.被告人刘礼亮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41636.42元。

5.被告人刘礼亮于2020年1月至10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共计人民币3948.88元。

6.被告人刘礼亮于2020年3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共计人民币3283.46元。

7.被告人刘礼亮于2020年6月至10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共计人民币5375.21元。

8.被告人刘礼亮于2020年6月至10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安某某共计人民币9124.14元。

9.被告人刘礼亮于2020年10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共计人民币10434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礼亮于2018年6月至2020年10月间,利用多个不同微信号,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骗得weiji72****、dwh23258****、CY66****等70余个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共计人民币49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礼亮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张某甲的损失,并取得张某甲谅解。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刘礼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iPhone6手机10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fujistu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证(均系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礼亮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礼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礼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敏莺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礼亮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电子证据光盘10张、U盘1个随案移送;

5.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的iPhone6手机10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fujistu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随案书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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