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礼平、赵贵华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刘礼平(绰号刘谦),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期**栋**楼**号。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贵华(绰号瞿瓜、徐瓜),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栋**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南溪区人,农民,户籍地宜宾市南溪区**乡**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南溪区**道**栋**单元**楼**号。因赌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宜宾市南溪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农民,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8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农民,户籍地珙县巡场镇双河村**组**号,住长宁县**镇**村**街。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农民,住高县沙河镇**村**组**号**号。因赌博于2018年3月被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8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晓鸣,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无业,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路**号**号,住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幢**单元**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农民,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8年3月3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栋**单元**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个体户,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住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三孃),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49********,汉族,高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退休职工,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巷**号**单元**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房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小翼),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7********,汉族,中专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医疗器械公司派驻宜宾市**院员工,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甲(绰号船长),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栋**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16日被宜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住宜宾市翠屏区**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乙(绰号波娃),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大学城保安,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路**号,住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龙泉**期**栋**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栋**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68********,汉族,高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凉姜乡农村商业银行金融联络员,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乡**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礼平、赵某某、周某某、李某甲、范某某、吕某某、肖某某、韩彬、张某甲、万某某、张某乙、李某乙、刘某某、赵某某、蒲某甲、龙某某、蒲某乙、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邓晓鸣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礼平多次在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宜宾市临港开设流动赌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伙同被告人赵贵华开设赌场两次。被告人刘某某借款10万元给被告人刘礼平开设赌场。该赌场没有庄家而设六道门,即由六人进行押注赌博,该六人称为“坐门子”,其余参赌人员(称飞蛾)可选择任意一门下注。以每场800元聘请被告人龙某某在该赌场发牌、抽头,被告人赵某某保管抽头的“盅盅钱”,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场跑班车,被告人王某某帮赌场发牌或跑班车,被告人蒲某甲、蒲某乙负责放哨。被告人李某甲让被告人张某甲在赌场高利贷,被告人万某某委托的被告人邓晓鸣在赌场高利贷,被告人韩彬、张某乙在赌场放高利贷。被告人刘礼平每局按赌资抽头5%,被告人刘礼平先在抽头资金中以组织费、电话费等费用为由提取自己所得部分,再支付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场地费、其余参赌人员(称飞蛾)油嘴费后,剩余部分由“坐门子”的六人均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一天,被告人刘礼平与唐某某(在逃)在宜宾市南溪区开设赌场,邀约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刘礼平与李某甲联合)、周某某、范某某与吕某某(二人联合)及唐某某带来的二人、唐某某“坐门子”,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某某保管抽头的钱。被告人张某乙借了1万元高利贷给被告人周某某赌博,被告人李某乙借了1万元高利贷给被告人刘谦赌博。当天,抽头3万余元,除去赌场开支,被告人刘礼平提取费用后由六道“门子”均分。

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刘礼平、赵贵华在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小地名双石碑以500元租用张某丙(不起诉)的场地开设赌场,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范某某与吕某某(二人联合)及黄某某等人(均在逃)“坐门子”,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甲在赌场借了1万元高利贷给李某甲进行赌博、借了1万元给曾买卖进行赌博,被告人邓晓鸣借了2万元高利贷给被告人刘礼平赌博。当天,被告人刘礼平、赵贵华抽头10余万元,除去赌场开支,被告人刘礼平、赵贵华提取所得部分后,由六道“门子”均分,每道分得1万余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礼平、赵贵华在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顺南一农户家开设赌场,邀约被告人肖买卖、李某甲、范某某与吕某某(二人联合)及黄某某、谢某某(在逃)“坐门子”,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韩彬在赌场借了3万元高利贷给被告人肖某某赌博,被告人廖某某在赌场借了2万元给被告人肖某某赌博。当天,被告人刘礼平、赵贵华抽头12余万元,除去赌场开支,被告人刘礼平、赵贵华提取所得部分后,由六道“门子”均分,每道分得1万余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2019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2020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韩彬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乙主动投案。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龙某某、李映某乙、蒲某乙主动投案。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范某某、吕某某主动投案。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刘礼平、赵贵华、邓某某、万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蒲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退款5000元;被告人吕某某退款1万元;被告人范某某退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礼平、李某甲、邓晓鸣、张某甲、韩彬、万某某、张某乙、赵某某、蒲某甲、龙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礼平、赵贵华、周某某、范某某、吕某某、肖某某、邓晓鸣、韩彬、张某甲、万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刘某某、赵某某、蒲某甲、龙某某、蒲某乙、王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礼平、赵贵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吕某某、肖某某、邓晓鸣、韩彬、张某甲、万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刘某某、赵某某、蒲某甲、龙某某、蒲某乙、王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赵贵华、邓晓鸣、韩彬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礼平、赵贵华、周某某、邓晓鸣、万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蒲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范某某、吕某某、韩彬、张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龙某某、王某某、蒲某乙、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作鸿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礼平、赵贵华、周桃现押南溪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晓鸣、张羽现押宜宾市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