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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礼强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刘礼强,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501041983********,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4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礼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21时许,被告人刘礼强在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南路36号才子男装服装店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游某某放在其电动车前车斗里的一部苹果7手机(玫瑰金色机身,128G内存)盗走,被告人刘礼强随后将盗来的手机关机,将手机内的电话卡拨除扔掉,并将该手机寄存在其弟弟刘某某位于台江区老药洲街26-11号的好心情家纺店。民警根据被告人刘礼强的供述,通知刘某某将该被盗手机交至公安机关。被盗的苹果7手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70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018)闽01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游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刘礼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19】8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刘某某、徐某某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礼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70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礼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礼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礼强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 榕

检 察 员: 苏珺珺

2019年1225

附:

1.被告人刘礼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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