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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礼怀制造、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礼怀,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弄**号**室,暂住九江市浔阳区**社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9日以被告人刘礼怀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移送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年初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刘礼怀伙同齐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购买新康泰克胶囊及制毒工具,先后承租福建省闽侯县**镇**小区**单元和福州市仓山区**镇**小区**单元,以化学合成方法大量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刘礼怀主要负责联系购买制毒原料新康泰克胶囊,并提供制毒技术伙同齐某某、陈某某两人在上述两处租住处制造冰毒。2011年年初,三人在闽侯县**镇**小区**单元制造冰毒约600克;2011年7月,在仓山区**镇**小区**单元制造冰毒约600克;2011年8月份,在仓山区**镇**小区**单元制造冰毒约1000克。所制造的冰毒由被告人刘礼怀伙同齐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州、邵武、建阳等地进行贩卖。2012年4月21日、24日,齐某某伙同张某某将上述制造的冰毒8. 79 克和10. 86 克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2012年4月25日,经张某某与李某某联系交易,齐某某携带冰毒13. 9克途经福州市晋安区新亚太汽配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福州市仓山区**镇**小区**单元查获冰毒198. 02克,在福州市台江区**路**号齐某某家中查获冰毒4.55克。经检验,以上查获的236.12 克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58.4 %至77.4%不等。

2019年7月24日下午16时许,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辖区**社区**号**单元**室例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刘礼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毒品、制毒工具、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证(均为照片);

2.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出所登记表、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房地产租赁合同、物流公司货物托运单、银行账户流水、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证明、立功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齐某甲、郭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礼怀与同案人徐某甲、李某某、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等笔录;

6.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礼怀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2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豪彦

检察员:董鼎云

2020119

附:

    1.被告人刘礼怀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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