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刘祖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于2018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五个月拘役。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祖成盗窃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祖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广场路附近扒窃被害人徐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手机,被徐某男友抓获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挡获。失物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祖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祖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祖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祖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祖成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威薇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祖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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