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刘祖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祖新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祖新为修建新房,于2019年8月23日以7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了其家位于永顺县**镇**村“大湾”(小地名)责任山上的林木,并办理了采伐蓄积为0.86立方米杉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9月底,刘祖新开始用油锯陆续在“大湾”的两处地方砍伐林木,并将采伐的林木部分用于修建房屋,部分卖给木材加工厂。截止案发,经永顺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检尺,刘祖新在“大湾”山场两处地方共采伐243蔸杉木、3蔸松木。经鉴定,刘祖新采伐的林木蓄积共计23.03144立方米。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祖新接到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同年12月6日,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刘祖新采伐的2.0855立方米的杉原木和0.77立方米的松原木。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刘祖新给永顺县森林公安局退缴销售其砍伐的林木所得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等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祖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现场检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祖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祖新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2.171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祖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祖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茂俊
检察官助理:彭浩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祖新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_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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