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刘祥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身份证号码3406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庄**号,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小区东区14栋1305室。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8月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祥林涉嫌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刘祥林于2015 年10 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通过伪造的税收缴款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刘祥林作担保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贷款345000 元,本息共计409860元。随后,刘祥林又将先前已抵押的车辆再次抵押给马某某,获利20 余万元用于还贷及消费。之后,刘祥林为从马某某处赎回车辆,再次将车辆抵押给安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从该公司贷了249000 元,用于偿还马某某的抵押贷款。
信用卡诈骗罪
2013 年8 月至10 月期间,被告人刘祥林通过伪造信用卡办理所需的资信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房产信息等),在中国银行淮北分行以其本人及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名义办理四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供其本人使用,后刘祥林在信用卡逾期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造成中国银行淮北市分行损失达70 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车辆抵押合同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武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祥林供述和辩解;
5.物证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另被告人刘祥林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刘祥林现羁押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