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福云,绰号“刘幺”,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2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路**号附**号,住绵竹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福云、曹某甲、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至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福云、曹某甲、彭某某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绵竹市汉旺镇发林茶庄后面一板房内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福云、曹某甲、彭某某均已退回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随案移送清单;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缴款单据、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福云、曹某甲、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福云、曹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云、曹某甲、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抽头渔利达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福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福云、曹某甲、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福云、曹某甲、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彭某某符合缓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福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强
检察官助理 邱亚玲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福云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绵竹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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