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刘福正,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宾馆。2016年5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福正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刘福正通过浏览“闲鱼”软件获知王某某出售一辆白色贝纳利牌BJ600GS型两轮摩托车的信息,以购买摩托车为名约王某某在龙口市**街道**广场见面,当日20时许,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刘福正以试驾为由驾驶该摩托车,乘人不备,公然将该摩托车骑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刘福正于2020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微信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王某某、卞某甲、高某某、吕某某、卞某乙、卞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刘福正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福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正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岚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福正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3、随案移送本案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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