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前检检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福财,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镇**村**组**号,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村,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 年9月1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1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福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8时27分,被告人刘福财驾驶黑D****8号建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源山公园门前时, 驾驶摩托车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胜利东路的被害人顾某甲相刮撞,造成顾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刘福财驾车逃逸,顾某甲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佳木斯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福财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顾某甲此事故无责任。经法医鉴定,顾某甲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由于外力作用,胸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胸骨、肋骨多发性骨折,心脏与椎骨之间挤压,导致心脏挫伤而死亡。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刘福财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福财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侦破经过、接警记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潘某某、顾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福财的供述与辩解;
4.佳中司所[2020]法病司鉴字47号、佳宏[2020]交司鉴字217号;
5.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福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福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松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福财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 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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