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禹彤,曾用名刘京,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园**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禹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禹彤于2020年3月至7月间,在通化市东昌区采取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诈骗王某甲等九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94522元。具体分述如下:
1. 被告人刘禹彤于2020年3月至6月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内,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诈骗被害人孙某某共计人民币23922元。
2. 被告人刘禹彤于2020年3月至4月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内,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诈骗被害人汪某某计人民币29300元。
3. 被告人刘禹彤于2020年3月至7月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内,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诈骗被害人徐某某共计人民币29000元。
4. 被告人刘禹彤于2020年4月至5月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内,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诈骗被害人张某甲共计人民币14500元。
5. 被告人刘禹彤于2020年4月至5月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内,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诈骗关某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
6. 被告人刘禹彤于2020年4月至6月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内,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诈骗被害人宋某某共计人民币7300元。
7. 被告人刘禹彤于2020年4月至7月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内,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诈骗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54600元。
8. 被告人刘禹彤于2020年6月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内,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共计人民币12000元。
9. 被告人刘禹彤于2020年7月2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内,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诈骗被害人王某乙计人民币1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曲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刘禹彤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禹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禹彤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禹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显
检察官助理:张云飞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禹彤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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