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刘离安,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村**社**栋**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离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1月30日,被告人刘离安在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小区**栋**室武汉**贸易有限公司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公司白云边15年酒8瓶,五粮液酒2瓶,赃物现已灭失。
2020年4月上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离安撬门进入被害人孙某某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趁室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孙某某家中黄金吊坠1个、黄金戒指2枚,后以人民币3000余元价格销赃,赃款已灭失。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刘离安在武汉市江汉区**商务区**园**栋**单元**室,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强行将该住户房门撬开,盗走被害人金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30000元、现金港币3000元(可兑换人民币2737.2元)、玉石吊坠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9000元)、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95000元)、碎钻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500元)、红绳系黄金小天使吊坠1个(价值人民币1200元)。涉案首饰、现金港币3000元、现金人民币400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刘离安盗窃上述**园**栋**单元**室后,在上述住户对门的武汉市江汉区**商务区**园**栋**单元**室,采取相同的作案手段盗得被害人易某某家中黄金项链1条(含金吊坠,价值人民币5000元)、碎钻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600元)、黄金耳钉1对(价值人民币1100元)、钻石耳钉1个(价值人民币20元)、红绳系生肖狗金配饰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涉案首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刘离安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8607.2元。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首饰、现金、港币及作案工具、被告人的银行卡等物证的照片;2.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被害单位授权委托书、被盗物品发票收据、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授权委托书、历史汇率查询截图、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金某某易某某、孙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及被盗现场勘验笔录;6.价格鉴定意见书;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同步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刘离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离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离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离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冬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离安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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