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火明,曾用名陈刚,绰号火师兄、火娃,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2********,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09年8月4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6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秀均,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8********,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镇**广场。因盗窃,2002年3月14日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7年11月1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5日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7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甲,外号许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82********,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7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甲,外号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1********,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12月5日被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4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朝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9********,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文盲,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07年2月13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11月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抢劫罪,2014年9月19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7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7********,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武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5月15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1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火明、刘秀均、许某甲、沈某甲、沈朝军、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秀均、许某甲驾驶黑色套牌帕萨特轿车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鹰飞路,盗窃周某甲放于路边的川3****号双桥货车内柴油,后销赃得人民币1100余元。
2、2019年3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沈某甲、许某甲驾驶黑色套牌帕萨特轿车到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胜利街电力公司路口,盗窃周某乙、胡某某、乔某某三人的湘11B****号东风农用货车、豫01H****号红色单桥农用货车、渝GP****号王牌轻型自卸货车内柴油,后销赃得人民币900余元。
3、2019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某甲、许某甲驾驶黑色套牌帕萨特轿车到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下河街3号自建房规划区外路边,盗窃张某某的河北F8****号东风天锦货车内柴油,后销赃得人民币900余元。
4、2019年4月1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沈某甲、许某甲驾驶黑色套牌帕萨特轿车,前后到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胜利街二期安置小区大门对面道路和安昌镇北门超限停车场,盗窃赵某某、蒋某某的川B5****号货车和的赣C5****号六桥货车内柴油,并运至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路**号,向钟某某(另处)销赃得人民币6200元。
5、2019年4月3至4日,被告人刘秀均联系被告人陈火明,告知其欲盗窃柴油,让陈火明找人销赃。4日凌晨,被告人刘秀均、刘某某驾驶银灰色套牌别克轿车,到四川省德阳广汉市向阳镇石材城11栋路边,盗窃徐某某、王某某的川AM****号红色中型货车和川AV****号解放牌中型货车内柴油。被告人陈火明遂联系周某丙(另处,下同),周某丙帮忙联系高某某收购该批柴油,并告知陈火明地址,后陈火明、刘秀均、刘某某将所盗柴油运至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小区高某某处销赃得人民币4000余元。
6、2019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火明驾驶东风小康牌面包车,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白果镇大智造园区五冶工地23号地块,盗窃现场3辆挖掘机油箱内柴油,并运至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号,向周某丙销赃得人民币4400余元。
7、2019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火明、沈朝军驾驶东风小康牌面包车,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白果镇回龙桥村杨溪湿地公园二标段工地,盗窃现场4辆挖掘机内柴油,并运至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号,向周某丙销赃得人民币6650余元。
案发后,六被告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火明、刘秀均、许某甲、沈某甲、沈朝军、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火明、刘秀均、沈朝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荟璇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火明、刘秀均、许某甲、沈某甲、沈朝军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电话0185832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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