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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秋云诈骗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秋云,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吉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住怀化市会同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秋云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刘秋云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秋云案发前系吉首市**调料商行员工,负责该商行干货、调料等商品在吉首**的销售业务。其业务流程为根据客户需求抄单,向**调料商行老板杨某某报单,在杨某某签单发货后,由刘秋云将商品送至客户并收取货款交付给杨某某。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刘秋云在未得到杨某某授权预收款的情况下,向多名客户谎称向其先支付货款可享受**调料商行的优惠活动,先后骗取“邓老二”、“符老大”、“韩霞”、“好味来”、“恒源祥”、“宏建”等21家调料店货款合计442101元。后客户要求发货,刘秋云为隐瞒其诈骗事实,陆续向杨某某上报部分客户需求。杨某某于2019年6月后根据刘秋云报单陆续向客户发了价值202791元的货物。杨某某发货后,刘秋云为继续隐瞒其诈骗事实,与杨某某结算了60545元,并通过伪造客户签名及未付款字样骗取了剩余货款。经司法审计鉴定,截止案发时,客户未收到的货物价值合计为244160元,杨某某未收到的货款合计为142246元。经查,刘秋云诈骗所得资金已挥霍一空。

案发后,刘秋云借故离开吉首,于2019年7月7日在K268次列车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工商登记资料、刘秋云诈骗的相关单据(销售底单及出库单);2.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舒某某所、杨某某等22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秋云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秋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云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4421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秋云案发前退赃60545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秋云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秋云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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