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秋安,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青岗县**乡**村**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秋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秋安在本市惠济区**小镇东门东侧50米花园路辅路上,将被害人豆某某放在其豫A*****号面包车内的一个卡包(内有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驾驶证、行车证等物)盗走。次日11时许,刘秋安在位于花园路金水路东南角的河南**通商贸有限公司,用盗窃来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共小额免密支付3600元购买一部华为mate30手机自用。
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秋安在本市南三环**小区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其豫A*****号面包车内一个钱包(内有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盗走。次日10时许,刘秋安用盗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免密支付办理一个pos机并刷卡提现1800元,共计盗刷2470元。
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秋安在本市长江路**小区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其面包车内的一个钱包(内有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驾驶证等物)盗走。12月8日10时许,刘秋安在本市二七区中原路“**手机连锁”用盗窃来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小额免密支付3000元、微信支付400元购买华为p30手机一部并以2500元的价格销赃。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9年12月17日将刘秋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秋安供述;2、被害人豆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述;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物证照片、手机截图、指认照片、销售凭证、pos机办理手续、银行对账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秋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秋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秋安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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