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秋林,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住云南省文山市**街道办事处**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秋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7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秋林以帮助被害人耿某某找关系去北京市顺义区城管局上班为由,骗取耿某某人民币3500元。
2.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秋林以给何某某的女儿到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上班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39700元。
3.2007年12月份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秋林以给刘某甲的儿子找关系去北京市顺义区城管局上班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9000元。
4.2007年期间,被告人刘秋林以给周某甲的儿子找关系去北京市顺义区城管局上班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刘秋林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某某甲、安某某、顾某某、刘某乙、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何某某、耿某某、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秋林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秋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秋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秋林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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