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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秋英介绍、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秋英,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均为衡阳市蒸湘区**街道**小区**号**单元**室,2007年11月7日因介绍卖淫被衡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秋英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衡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秋英租用衡阳县春风路衡阳县移民局对面一门面以开按摩店为名,容留并介绍张某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某、罗某某人在其店内或其长期租用的永和宾馆8202、8203房间从事卖淫活动,事后与卖淫女三七分成,非法获利4万余元。2019年12月27日晚,衡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刘秋英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秋英的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秋英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英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多人卖淫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秋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敏

检察官助理:黄洵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秋英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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