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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6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到本区**公寓**座**房,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华为荣耀Play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71元),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OPPO R9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5元)。

二、2020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本区**公寓**座**房,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金立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7元)及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盗窃二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03余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份证发还被害人陈伟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8.搜查、扣押及发还材料;9.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明丰

2020年5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 穗埔检刑量建〔2020〕305号《量刑建议书》3份。

4. 视听资料:光碟4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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