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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科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148号

被告人刘科,男,1982年****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秦淮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路**号)。被告人刘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1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刘科在“8181军人交友论坛”、“军人相亲网”、“爱81军恋”等网络交友平台虚构海军工程大学参谋、南京陆军工程大学参谋、青岛某海军部队干部等身份,使用李文涛、李学明、王宏伟、李学良、李心良等假名与多名女性被害人以男女朋友名义进行交往并与部分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刘科以买水果、订外卖、买生活用品、充值话费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账,至2019年5月底,被告人刘科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4年11月,被告人刘科谎称自己系国防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使用假名李文涛在网上搭识被害人王某某,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85892.4元。

二、2016年8月,被告人刘科谎称自己系青岛某海军部队军官,使用假名李学明在网上搭识被害人孙某某,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刘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56986元。

三、2016年12月,被告人刘科谎称自己系青岛沙子口海军干部,使用假名李学明在网上搭识被害人靳某某,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靳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432元。

四、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科谎称自己系海军工程大学参谋,使用假名王宏伟在网上搭识被害人吴某某,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36766.09元。

五、2018年4月,被告人刘科谎称自己系南京陆军工程大学参谋,使用假名李学明在网上搭识被害人鲁某某,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鲁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0868.16元。

六、2018年4月,被告人刘科谎称自己系南京陆军工程大学参谋,使用假名李学明在网上搭识被害人邢某某,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60796.07元。

七、2019年2月,被告人刘科谎称自己系南京陆军工程大学参谋,使用假名李学良在网上搭识被害人陈某某,2019年3月,被告人刘科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300元。

八、2017年,被告人刘科谎称自己系南京陆军工程大学讲师,使用假名李心良在网上搭识被害人张某某。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刘科将被害人张某某约至本市秦淮区**村,后在**村**栋**室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5时47分,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刘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科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科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红

2019年12月4

附:

1.被告人刘科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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