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刘立俊,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立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立俊在宜昌市西陵区CBD小区六号楼附近,将一袋圆形片状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黄4600元。二人交易完毕后即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查获一袋圆形片状物;在刘立俊身上查获三袋圆形片状物、一袋白色晶体物。经称量,圆形片状物合计净重57.73克,白色晶体物净重0.52克。经鉴定,从送检的圆形片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 搜查、提取、称量、取样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称量、封装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立俊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俊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焰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立俊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计6页,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杨雷律师联系电话139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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