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立权,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石泉镇**村**组**户)。2005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立权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立权酒后来到北安市通北镇第**居民委李某甲家院内跳广场舞,后将在该处逗留的被害人马某某(女,23岁)带至通北客运站南其养羊的租住地,将马某某右手臂打伤,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行为。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右臂肱骨损伤构成轻微伤。经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经侦查,被告人刘立权于2020年3月15日到北安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背面、海绵垫套、被害人棉裤、内裤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门诊诊断书、放射线诊断报告单、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许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刘立权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立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权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立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立权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刘立权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 彪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立权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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