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立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立,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4********,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遗漏盗窃罪行,于2016年12月9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判决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还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刘立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北山路**,通过自制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班某某家中后被发现,便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2019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立到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南阳小区B区**,通过自制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吕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吕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刘立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立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立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