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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竟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竟,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0********,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街**号,现住地武汉市武昌区**街**楼**。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竟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竟于2019年7月15日21时许,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武昌区**路**号**市场内一栋私房二楼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10颗及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袋贩卖给彭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刘竟租住的上述私房内茶几上查获透明塑料包装的红色片剂9颗和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袋。经称量、取样及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3.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物证照片;3.案发现场照片、通话记录、管辖情况说明、现场尿液检验结果、房屋租赁合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证人彭某某周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竟的供述与辩解;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7.称量、取样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竟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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