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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章、武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公安县**镇**号**栋**室。2012年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荆州市沙市区**乡**路**号**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章、武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章伙同刘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三人以股东身份自居,在互联网上建立名为“**”的俱乐部,通过网络微信群组织他人在下载的“APP”上,以一种名叫“**”的扑克牌游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章与赵某某、刘某某三人按照每局最大赢家所赢金额的5%,从中抽取“水钱”牟取暴利,并按事先约定的股份,进行分成。刘章、赵某某、刘某某三人先安排赌徒在网上下载“老铁**”APP 后,加入事先成立的“俱乐部”;同时雇请拉手被告人李某某及张某甲(另处)负责拉赌客进微信群和俱乐部参赌,按照每个人头9至10元钱及所拉的人数方式,计算并支付拉手的工资报酬。赌客加入或被拉手拉入俱乐部后,就可以直接进入赌博组织人员在“老铁**”APP内设置的房间参与赌博。赵某某、刘某某、刘章三人还雇请了吴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另处)等人作为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游戏的运营管理及财务资金结算等事宜。吴某某、胡某某等人按照分工,负责游戏房间的开设及每局二十把游戏玩法的设置,并对每把游戏的输赢统计结算,同时对每局(二十把游戏为一局)的最大赢家,按所赢金额的5%进行抽取“水钱”。财务人员每日交接时,将当班期间抽取的“水钱”,扣除自己的工资后,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支付拉手工资,余下部分即为股东所得,并通过支付宝转给股东。每个房间的参赌人员,在吴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等管理人员的安排下为6至8人不等,每局设立二十把游戏,赌客必须玩完方能离开。

2018年9月,被告人刘章(微信、支付宝)利用“老铁**”app创建微信群和游戏俱乐部组织网络赌博,雇请被告人武某某、胡某某担任财务负责在微信群内开设房间设置赌局,并对参与进来的玩家每把输赢情况及金额进行清账,同时对每把的最大赢家,按所赢金额的5%进行抽取“水钱”,将抽取的所得金额,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总财务被告人武某某,被告人武某某负责管理财务人员胡某某,胡某某每月上班二十天,被告人武某某视每日赌局多少的情况,以每日四百至八百元不等的金额,当日结算并支付报酬给财务胡某某。每半个月被告人武某某通过支付转账给被告人刘章。从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26日被查获止,被告人刘章以抽水钱的形式违法所得15万余元,被告人武某某违法所得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暂扣款票据、身份材料、支付宝电子数据及交易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刘章、武某某、李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雷某某、冉某某等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章、武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章、武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建立赌博俱乐部,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章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章、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刘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章现在羁押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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