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端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5年12月15日假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端平、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端平事先在网上购得油罐、油枪机等工具后装在其购买的一辆银色面包车和一辆银色箱式小货车上,将上述车辆改装成加油车。2019年5月开始,刘端平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多次以每升3.5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向微信名为“富某某”、“潮某某”、“A某某”的三名男子购进成品汽油,将汽油存放在面包车、小货车车内的油罐中,在博罗县**镇附近以每升提高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6月20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刘端平没空时帮助销售汽油。同年7月10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镇**酒店附近将正在销售汽油的刘端平、刘某某抓获,现场缴获作案面包车一辆、小货车一辆、油罐二个、疑似汽油液体0.75吨、加油机二台、加油枪二支、刘端平OPPO手机1部、刘某某小米手机1部。经检验,扣押的疑似汽油液体属于汽油馏分。至案发时,刘端平已对外非法销售汽油515266.09元,连同被抓获时被扣押的价值4857.45元的0.75吨汽油,非法经营汽油的数额共计520123.54元,获利约50000元,期间,刘某某帮助对外非法销售汽油45631.57元,连同被抓获时被扣押的上述价值4857.45元的0.75吨汽油,参与非法经营汽油的数额共计50489.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端平、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刘端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被告人刘端平、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端平、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 黄达成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端平、刘某某现押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抓获视频、微信交易记录视频、讯问视频、指认视频光盘共5张。
3.《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扣押被告人刘端平琼AF****面包车1辆、粤LQ****小货车1辆、1000L储存罐2个、疑似汽油液体0.75吨、加油机2台、加油枪2支、OPPO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刘某某小米手机1部,均保管于博罗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