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粉花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铁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刘粉花,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云南宣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贵阳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贵阳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粉花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粉花在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于2019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在云南省宣威火车站将分别用行李箱、双肩包、旅行包等包装的香烟347条交给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三人,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报酬雇佣上述三人为其携带香烟前往贵阳贩卖。同日,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等三人到达贵阳火车站出站口时被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现场清查,张某甲共携带云烟(软大重九)20条、钓鱼台(中支)11条、天子(五粮香30年)10条、钓鱼台(细支)4条、白沙(和天下)1条、芙蓉王(领航)4条等6个品种50条香烟,杨某某共携带贵烟(跨越)100条、贵烟(萃)50条、南京(煊赫门)31条、钻石(荷花)16条等4个品种197条香烟,张某乙携带贵烟(跨越)100条,当场查扣涉案违法运输香烟共计347条。后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站检测站鉴别检验,现场查扣的该347条香烟系真品,经贵阳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该批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07010元。被告人刘粉花对其非法经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香烟347条现由公安机关委托保管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涉案卷烟347条;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保管函等;3.证人证言:证人撒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舒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粉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烟叶质量监督站鉴别检验报告、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价值计算的回复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贵阳市烟草专卖局观山湖区分局检查(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粉花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粉花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余睿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粉花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3张。

4.涉案卷烟347条现由公安机关委托保管于贵阳市烟草专卖局观山湖区分局仓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