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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素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刘素碧,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素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素碧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自任会首,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吸收周边乡镇不特定人员成立三班民间互助会,后期因故无力经营倒会后逃匿,给众多参会会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班会会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参会人员91名(含会首),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88名、未标3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6987770元。

第二班会会值1000元,参会人员104名(含会首),2016年农历三月五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61名、未标43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5215380元。

第三班会会值1000元,参会人员104名(含会首),2018年3月5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13名、未标91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116240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刘素碧在福清市玉屏街道小桥街醉得意饭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素碧的互助会简章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素碧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5.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丙的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素碧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金额达人民币13365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素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刘素碧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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