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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红平、刘某乙、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红平(绰号红梅),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乡**村**号附**。2013年9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2月3日因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5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村**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8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村**号。2019年5月6日被抓获,5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8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红平、刘某乙、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至2017年,刘某甲(另案处理)在安福县枫田镇水西村、枫田镇洋田村、枫田镇农贸市场附近、枫田中学附近、泰昌水泥厂附近等地以扑克牌“抓憋十”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刘红平、刘某乙、王某甲与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王某乙、杨某某、罗某某、毛某某、彭某某、刘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开展赌场的运营,负责抽水、放贷、维持赌场秩序、放哨等日常工作。其中刘某乙帮刘某甲管账及放贷,王某甲在赌场内放贷,刘红平带人参与赌博参与赌场分红。

2.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红平与刘某戊、刘某己、王某丙 (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安福县枫田镇梅林村刘某庚的商店内、一空地处、一栋老屋里等地以扑克牌“抓憋十”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其中,刘红平系股东并在赌场内放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情况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刘某甲、王某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红平、刘某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平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刘红平、刘某乙、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红平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红平现羁押在安福县看守所,刘某乙、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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