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4520号
被告人刘红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77********,汉族,专科文化,“**卡”项目总经理,户籍在新疆特克斯县**镇**路**巷**号,暂住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卡”项目总经理,户籍在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暂住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单元**室。1996年1月26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红某、陈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刘红某、陈某在上线人员的授意下,以“**卡”项目为幌子,组织形成从下至上为会员、讲师、群管、群主、总监、大负、大区经理、总经理的多层级的金字塔式组织,刘红某、陈某担任总经理。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被告人刘红某、陈某的组织领导下,“**卡”项目成员明知“**卡”项目系虚假项目,仍积极转发相关资料,歪曲滥用“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等政策口号,宣称“**卡”项目系“国家精准扶贫”项目,每个会员可以获得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贫困补贴,引诱他人以word文档、网络在线等形式填写个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申请加入成为“**卡”项目会员,并不断转发虚假信息,多次组织会员在线申办银行卡以及银行卡闪付功能。
经鉴定,被告人刘红某、陈某名下的会员数为847,704。参考会员数据的有效性比率,认定被告人刘红某、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80万余条。
被告人刘红某、陈某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俞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的陈述以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其被骗参加“**卡”项目并提交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卡”项目的虚假性。
3.同案关系人饶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郑某某、韩某某、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卡”项目组织在刘红某、陈某的组织领导下,通过歪曲滥用“国家精准扶贫”、实现“中国梦”等政策口号,宣称发放高额困难补贴等手段,欺骗、引诱他人申请加入“**卡”项目并提交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卡”项目微信群显示樊枝玲名下账户进账人民币2,032,000元的图片与事实不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以及涉案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电脑、U盘等赃证物品的搜查扣押情况。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刘红某、陈某名下的会员数量以及会员数据的有效性比率。
7.被告人刘红某、陈某的历次供述、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其承认部分犯罪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两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9.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和刑事判决书,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某、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红某、陈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红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红某、陈某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见饶某某、杨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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