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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约斌、黄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约斌,男,1989年****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号,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街道**花园**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约斌、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因父母患重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2019年,被告人刘约斌得知情况后,向黄某甲提议伪造住院治疗发票及病历资料骗取医保资金,所得资金二人平分。刘约斌找他人分别于2019年6月、11月伪造了黄某甲母亲王某某的两份住院发票和病历资料,金额分别为41165.15元、38073.51元。黄某甲持第一份资料向双牌镇政务中心申报医保补偿,于2019年9月29日骗取医保补偿资金18350元。次日,黄某甲告知刘约斌骗得14000元,向其转账7000元。2019年11月,黄某甲持第二份资料申报医保补偿被发现。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到案。8月18日,被告人刘约斌到深圳市龙岗分局沙塘派出所向侦查机关投案。9月7日,黄某甲退还赃款18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住院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约斌、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扣押、提取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约斌、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约斌、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约斌、黄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刘约斌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约斌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

1812709****;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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