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刘细标,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进贤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细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细标系江西省进贤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2005年,**公司筹备开发建设中山颐园住宅小区项目。由于项目资金不足,刘细标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以承诺支付月息2分至4分不等利息,通过他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方法向熊某某、艾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社会群众借款筹集资金人民币912万余元。
被告人刘细标因无力偿还集资参与人的借款,被起诉至进贤县人民法院后执行行政拘留。2019年6月26日,进贤县公安局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刘细标从进贤县拘留所转押至进贤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艾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细标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审计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细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他人介绍、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人民币91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2019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细标现被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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