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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绍中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49号

被告人刘绍中,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街道**小区**幢**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8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绍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绍中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绍中于2020年5月下旬开始,在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冒充美女身份,使用网名“刘语清”,利用手机交友软件“Soul”认识了网名为“可乐”的男子(被害人陈某某),并通过微信号******添加对方为好友。被告人刘绍中谎称自己系云南人,现年24岁,单身。双方以交男女朋友的方式发展后,被告人刘绍中分别以网贷欠款、车祸、家人手术住院、家人开店、家人受伤、家人去世丧葬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24次,被害人分别向被告人刘绍中使用的微信账户以及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62220320080********转入金额24041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绍中将上述诈骗得来的款项用于网络赌博、直播打赏和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绍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绍中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女性身份和网贷欠款、车祸受伤、家人住院等多种理由,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04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绍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绍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婷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绍中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个、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 刑满释放证明1份。

5.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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