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刘维,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长沙市开福区**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维在长沙市岳麓区**路恒生购物广场超市海棠湾店购物的过程中,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超市的一盒牛肉粒、一盒德芙巧克力等物品;当被告人刘维未付款离开超市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被盗的一盒牛肉粒、一德芙巧克力等物品。
2.2019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刘维在长沙市开福区步步高超市东风路店购物的过程中,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在盗得该超市的一组袜子、一组内裤、一支云南白药牙膏、一包唐人神香肠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维在长沙市开福区王家垅社区鸥波港湾步步高超市东风路店购物的过程中,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超市的一包华味亨牌鲜味牛肉干(80g)、二包唐人神瘦肉条(200g)、二包唐人神腊肉(350g)等物品;当被告人刘维未付款离开超市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被盗的一包华味亨牌鲜味牛肉干(80g)、二包唐人神瘦肉条(200g)、二包唐人神腊肉(350g)等物品。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华味亨牌鲜味牛肉干、唐人神瘦肉条、唐人神腊肉共计价值人民币207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保证书、刑事技术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维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维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维现监视居住长沙市开福区**巷**号。联系电话:17267881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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