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刘维迪,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苑**栋**单元**室。被告人刘维迪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维迪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未能执行;于2020年6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未能执行;于2020年6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毛某某、褚某某、严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使用李某某(身份不明)从网上购买已破解的QQ账号,冒充受害人QQ好友,以朋友生病急需用钱等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毛某某、褚某某、严某某计人民币8600元。
被告人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维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陆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刘某某、褚某某、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QQ、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维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维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维迪、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维迪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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