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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缘诈骗、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325号 

被告人刘缘,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栋**单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缘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缘利用房产中介的身份,采取虚构合伙投资买房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向某某25.5万元、被害人刘某甲5万元,共计诈骗人民币30.5万元,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 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缘以合伙投资买房为由,虚构买卖重庆市江津区金科中央公园城小区、祥瑞城小区的房产,先后骗取被害人向某某投资款10.5万元、1.5万元、2万元、5万元、0.7万元、3.3万元、2.5万元,共计人民币25.5万元。

2、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刘某甲得知向某某与被告人刘缘合伙投资买房后,向被告人刘缘转账5万元作为与向某某的共同投资款,被告人刘缘收到款项后向向某某出具了收条。

2020年5月22日16时10 分许,被告人刘缘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圣泉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伪造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缘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6.手机等电子物证。

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缘利用房产中介的职业之便,采取带被害人实地看房,与被害人磋商,伪造房屋产权证明,让其朋友冒用房主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收取购房款等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30万元、王某丙20.5万元、陈某某37万元、宁某某41万元、邹某某38万元、黄某某10万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76.5万元。诈骗的钱财部分由被告人刘缘直接收取,部分由其朋友收到被害人转账后随即转给刘缘,并全部被被告人刘缘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缘采取让其朋友刘某乙冒充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金科中央公园城**幢**号房的房主,出示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并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方式,随后通过现金收取被害人王某乙的购房款0.1万元,通过刘某乙收取被害人王某乙的购房款24.9万元、5万元,共计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万元。

2、2019 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缘采取让其朋友向某某冒充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金科中央公园城**幢**号房的房主,出示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并与被害人王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方式,随后通过向某某收取被害人王某丙的购房款1万元、19.5万元,共计诈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0.5万元。

3、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刘缘采取让其朋友王某乙冒充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柳林街268号**幢**号房的房主,出示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并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方式,随后通过王某乙收取被害人陈某某的购房款21万元、10万元、6万元,共计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7万元。

4、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刘缘采取让其朋友向某某冒充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金科中央公园城**幢**号房的房主,出示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并与被害人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方式,随后通过现金及转账收取被害人宁某某的购房款1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通过向某某收取被害人宁某某的购房款20万元,共计诈骗宁某某人民币41万元。

5、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刘缘采取让其朋友刘某甲冒充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56号锦绣华城**号房的房主,出示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并与被害人邹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方式,随后通过转账收取被害人邹某某的购房款1万元、1万元,通过刘某甲收取被害人邹某某的购房款20万元、2万元、14万元,共计诈骗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38万元。

6、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缘采取让其朋友刘某乙冒充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祥瑞城**幢**号房的房主,出示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并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方式,随后通过转账收取被害人黄某某的购房款0.5万元、1.5万元、2万元,通过刘某乙收取被害人黄某某的购房款6万元,共计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5月22日16时10 分许,被告人刘缘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圣泉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伪造的房产证截图、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宁某某、邹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缘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6.手机等电子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缘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缘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寇爱苹

检察官助理:徐丹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缘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栋**单元**,电话1783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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