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美军,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宇, 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7********,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8********,汉族,大学本科,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亮玖,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利均,曾用名袁林林,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志峰,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岳池县**乡**村**组,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1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1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岳池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岳池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美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冯某某、冯某甲、袁利均、何某某、袁某某、刘某甲、何某甲、冯某乙、刘某乙、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3时许,曾某某驾车载着查某某、马某某等人行至岳池县**镇**村时,将杨某某家门口预制板压坏。杨某某与曾某某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杨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刘美军让其回家处理此事。刘美军驾驶川XN****搭载被告人袁利均、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刘某乙回家。因查某某等人不熟悉当地情况,便请被告人冯某某出面协商解决纠纷。14时许,刘美军到家后与冯某某等人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刘美军推攘马某甲致其跌入水沟,并殴打查某某。随后冯某某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冯某甲,冯某甲邀约被告人冯某乙、被告人何某甲、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冯某丙赶到刘美军家。冯某甲到现场后与刘美军、袁利均发生冲突,双方人员互殴,打斗过程中刘美军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冯某乙。路过的被告人刘某甲见刘美军在与人争吵,便上前帮忙,与冯某甲发生拉扯,双方在场人员再次发生互殴,袁利均被人殴打后拾起地上砖头殴打对方。路过的邓某某见同村冯某某,便走近围观,并参与殴打袁利均等人。随后何某甲、何某某等人继续追打袁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止。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乙2020年1月24日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美军持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冯某甲、袁利均、何某某、袁某某、刘某甲、何某甲、冯某乙、刘某乙、邓某某、冯某丙在交通道路上聚众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利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冯某甲、何某某、何某甲、刘某甲、冯某乙、刘某乙、邓某某、冯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美军、袁某某、袁利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璇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美军、袁利均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91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66****;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5082****;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4805****;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67****;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110****;被告人冯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6777****;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26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911****;被告人冯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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