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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羽诈骗案)_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刘羽,化名刘某甲、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羽虚构身份,先后化名“刘某甲”、“刘某乙”,以恋爱为名与多名女性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再谎称自己因疫情影响而导致资金出现困难为由,诈骗他人财物,致案发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人民币共计33万余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刘羽通过soul社交平台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虚构“刘某甲”的身份,冒充北京**公司的法人代表,以从事灯光设计行业,因疫情影响住在长沙为由获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好感,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事后,被告人刘羽虚构生意困难,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1.1万余元,被告人刘羽骗取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赌博、偿还赌债以及个人消费。

2.2020年5月底,被告人刘羽虚构“刘某乙”的身份,虚构从事灯光设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通过伪造微信截图,以急需用钱等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刘羽骗取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

3.2020年5月底,被告人刘羽虚构“刘某乙”的身份,虚构从事灯光设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信任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再通过与曾某某的关系取得了曾某某的朋友陈某某的信任,事后被告人刘羽通过伪造微信截图,以急需用钱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5400元。被告人刘羽骗取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

2020年7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路**附近抓获被告人刘羽。被告人刘羽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情况、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刘羽化名刘某甲向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借条、被害人与刘羽相互之间微信聊天以及转款记录、被告人刘羽的前科证明及判决书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朱某某、曾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羽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羽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刘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羽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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