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耀文(别名刘洋、刘扬),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11998********,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市**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镇**村,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耀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徐朋朋,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耀文于2017年9月5日22时许,被徐某某(已判决)纠集,在本市朝阳区豆各庄东村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03座中益七彩(北京)影视有限公司门口为他人站脚助威。其间,刘耀文伙同他人共同殴打孙某某,致其轻微伤。
被告人刘耀文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5月13日23时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物证:矿泉水瓶、烟蒂等;3.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等;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同案犯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6.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耀文的供述和辩解;8.其它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耀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耀文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蕾
检察官助理:安 翔
检察官助理:韩晔琳
2020年9月19日
附注:1、被告人刘耀文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内含光盘2张)。
扣押物品清单
1 |
烟蒂 |
32枚 | |
2 |
矿泉水瓶 |
1个 |
农夫山泉 |
3 |
矿泉水瓶 |
1个 |
恒大冰泉 |
4 |
矿泉水瓶 |
1个 |
恒大冰泉 |
5 |
水瓶盖 |
1个 |
农夫山泉 |
6 |
矿泉水瓶 |
1个 |
EVIAN |
7 |
易拉罐 |
1个 |
红牛 |
8 |
打火机 |
1个 |
绿色 |
9 |
玉溪烟盒 |
1个 |
红色 |
10 |
南京烟盒 |
1个 |
蓝色 |
11 |
水泥块 |
1个 |
固体 |
12 |
黑色长裤 |
1条 |
黑色 |
13 |
休闲鞋 |
1双 |
黑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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