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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育保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刘育保,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9********,文盲,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住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2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7年9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9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育保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刘育保窜至万宁市**镇**街**厂附近刘某甲**店处,盗走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机动摩托车,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926元。

2.2017年8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刘育保窜至万宁市**镇**路刘某乙租住的房屋内,盗走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730元。

 涉案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甲,730元现金已退赔被害人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飞肯牌摩托车一辆等物证;

2. 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 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5. 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6. 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7. 被告人刘育保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育保盗窃他人财物2次,价值共计人民币465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育保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高峰

2017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刘育保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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